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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汛期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11:04 浏览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当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高温、暴雨、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增多,季节性、阶段性不安全因素交织叠加,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大。近期,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个别地方因大风导致牌楼结构物坠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脱落、楼顶临时构筑物、广告牌被风刮倒导致伤人和损坏财物,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强化汛期、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为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汛期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汛期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为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与底线,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汛期高温安全生产工作。要汲取省内外各种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要深入推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跟踪督办,确保整改闭环。要坚决杜绝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不到位等安全监管“宽松软”问题,确保夏季高温汛期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稳定。

二、突出安全管控工作重点

各地要结合高温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将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以及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任务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严格排查项目工地制定应对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及极端天气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产、撤人等应急措施情况。对存在泥石流、滑坡、垮塌等威胁的施工现场,提前做好有效防范应对准备。接到当地气象部门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的预警信息后,要果断采取停止室外作业、停工、撤人等措施,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二是重点加强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起重机械安装拆除、隧道盾构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加强深基坑(槽)周边防护以及支护、降(排)水、边坡的安全监测,严格检查起重机械的基础可靠度排水、附墙安装情况,以及脚手架连墙件设置和可靠连接等情况。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强化一体化企业履责监管。严格开展防高坠事故专项治理,未落实高坠事故防范措施的项目坚决停工整改。加强给排水管网、地下管廊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探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施工消防管理,确保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用焊安全,加强应急演练,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严格极端天气暂时停工后的复工检查,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落地。四是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三违”行为查处,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杜绝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为、违反劳动纪律。完善施工现场全员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案例警示。五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管控。按照省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防疫工作要求,继续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湖北省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强化疫情智能监测,加强人员进出场管控和健康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围绕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核查、燃气项目合规性核查、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重点场所设施安全隐患、燃气器具安全隐患、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八个方面情况,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要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大燃气管网巡查检查和更新改造力度,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相关法定程序是否履行,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对用户燃气设备、管道、相关器具使用和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燃气泄露,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三)紧盯市政道桥涵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桥梁主体结构和其附属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加强城市道桥涵隧在建工程、高风险城市道桥涵隧、城市桥梁防护设施、城市道桥涵隧附属设施、结构设施、运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检测发现的城市危险道桥涵隧,要科学合理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做到“一桥一涵一隧一策”,立即挂牌督办整改加固到位。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市政设施管养部门制定汛期排涝应急预案,检查补充防汛应急物资,加大对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四)强化市政供排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城镇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强化供排水工程施工安全、供排水管网工程质量、供排水管网竣工验收、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城镇供排水安全。一是排查供水方面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格饮用水水源、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安全安全管理,对水厂安全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水管网进行安全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与应急保障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核查,适时开展应急预案和演练。二是确保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正处于基坑沟槽施工阶段的工地,检查四周防护栏杆是否坚实可靠、支护措施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特别要注意检查土体的稳定性。排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隐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三是坚决消除城市内涝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城市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站)、涵闸、拍门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是否有效落实,立交桥下、地下通道、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监控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城市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是否存在淤积堵塞,地下车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防倒灌措施和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应急抢险物资设备是否准备充足。

(五)加强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坚决落实自建房“百日行动”专题部署,聚焦重点,加大排查力度,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建立周调度制度,实现“自建房排查摸底基本完成、重大隐患基本管控到位”两个目标,及时消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抓好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城镇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和既有房屋违规改扩建的排查整治,督促房屋产权(使用)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城镇既有房屋日常安全监管,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加快推进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建设。聚焦重点进一步深入复核排查,加快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建立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优化新建房屋选址设计,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年久失修的建(构)筑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封闭不得开放,并增加“不得驻留”“坍塌危险”等警示标牌,防止极端天气情况下人员入内躲风避雨而遭遇建(构)筑物倒塌伤人事故。督促业主对已采用外墙外保温设计施工或外墙粉刷层、粘接层厚度超出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要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发生外墙外保温整体垮塌伤人,特别对已发生局部开裂、空鼓、脱落的建筑外保温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六)抓好城市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城市管理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园中大型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检查。深入开展“头顶上的安全”治理行动,对高大树木、户外广告招牌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指导督促设施运营单位做好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工作。对地下空间、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和关键部位,要设立警示标牌和必要防护设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严重内涝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型建筑渣土堆场、山体附近建构筑物的巡检和监测,防止出现滑坡、坍塌。

三、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

(一)强化应急值守。各地要提前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设备储备,加强应急科学救援准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绝不漏报瞒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地质灾害预警等情况,加强与当地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及时掌握气象、汛情、地灾预报动态信息和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企业和项目工地转发,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三)科学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科学处置防汛减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把损失降低到最小。要督促有关企业和项目工地切实落实极端天气应对措施,熟悉应急避险措施、疏散路线、安全避险点和紧急撤离方式,对可能受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影响的厂区、施工现场,要果断转移区域内务工人员和群众,做到应转尽转、能转早转。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巡检巡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作用。保障措施实施有变化或遇有特殊、突发情况应立即调整并迅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5日